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2008年12月17日出台《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公布聚烯烃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部分税则号暂定税率微调,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协定对于关税调整的进程就一直为业内人士所广泛关注,昨日《方案》对于东盟协定的关税调整终于出台了最新的公布,根据该方案,2009年,中国进口东盟十国的聚烯烃产品,部分税则号有所下调,具体为:LLDPE(39019020)的东盟协定税率为5%;PP所有三个税则号(39021000,39023010,39023090)的东盟协定税率均下调至5%;LDPE(39011000)以及HDPE(39012000)的东盟协定税率则与最惠国税率持平,为6.5%。
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成员国包括: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由于早前出台的中新自贸区协定对新加坡货源的进口关税已作规定,因此对于原产于新加坡的聚烯烃产品则遵循两个协定中较低的税率执行。
下表为聚烯烃产品2009年实行的关税一览:
最惠国 | 亚太贸易协定 |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 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 ||||||
产品 | 税则号 | 2008 | 2009 | 2008 | 2009 | 2008 | 2009 | 2008 | 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