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5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1,4-丁二醇(英文名称为1,4-butanediol,简称“BDO”)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化学分子式: C4H10O2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沙特阿拉伯公司
1. 国际丁醇公司(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20.9%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All Others)31.6%
台湾地区公司
1. 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9.3%
2.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9.3%
3.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11.3%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1.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9年5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