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5月5日发布2009年第26号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简称“BDO”)存在倾销,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5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沙特阿拉伯公司
1. 国际丁醇公司(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20.9%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31.6%
台湾地区公司
1. 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9.3%
2.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CC CHEMICAL CORPORATION)9.3%
3.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11.3%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1.6%